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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我们来学习什么是“文化遗产”。经过比较后,主要参考文献是:
李军,《什么是文化遗产?对一个当代观念的知识考古》;
廖菲,《“文化遗产”概念发展研究》;
王云霞,《文化遗产的概念与分类探析》;
镇雪锋,《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与整体性保护方案——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经验和启示》
小编尽可能把学习体会以简明易读的方式呈现出来,难免有不实之处,欢迎了解情况的同学们批评指正。
“文化遗产”是一个从西方借来的概念/词汇,对应的英文是:
Cultural Heritage
这个,可不是由伟大的中国人民发明的。等一下我们就会看到,这是一个自上而下的、由精英发起的理念革新,其肇始者就是联合国及其周边的小伙伴们。
据说这概念是法国人民忽悠起来的
涉及到文化、时尚这种事情,法国人民一向是愿意折腾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设在巴黎(可是联合国总部是在纽约),同时,由于法语较为严谨,适于书写正式文件,联合国的第一书写语言是法语(可是第一发言语言是英语),所以呢,法国人民鼓捣的概念在国际上容易产生较大的影响。
比较正式的来源,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的前身,1930年代的国际知识合作委员会(CICI)和国际博物馆办事处(OIM,《雅典宪章》国际会议的组织方)所提出的新观点——通过国际合作来保护和拯救“人类的共同遗产”(patrimoine commun de l‘humanité,法语)。这后面,少不了有文化、懂时尚的法国人民的捣腾。这样的观点,出现在那个夹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年代,小伙伴们有木有感到崇高、神圣、内牛满面?
UNESCO和ICOM的标志:
CICI和OIM这么高冷的组织小编实在没找到其标志,大家只能将就一下了
虽然1930年代就用“遗产”(patrimoine,法语)这个词了,但“文化遗产”在国际社会的正式提出还得再等等,先得让“文化财产”这个词流行一阵:
Cultural Property
“文化财产”这个词,出现在1954年的《武装冲突下文化财产保护公约》(海牙公约),1968年UNESCO的《关于保护受公共和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以及1970年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等中。在这些公约中,是有“文化遗产”这个词的,不过都是作为配角。它正式登上历史舞台扮演主角,是在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
为神马要改名字呢?主要有两个原因(中英文都差不多,就不分开解释了):
一个是“财产”主要还是指代“实体”,“遗产”既可以是实体也可以说非实体,这是由于人们对于民俗、艺术、手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逐渐重视所导致。不过日本(以及深受其影响的韩国)就是个例外,既有“有形文化财”,也有“无形文化财”,所以这个理由也不是很充分;
第二个原因就比较专业了。从法律意义上讲,“财产”意味着保障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但“遗产”更强调其社会共享性,是“一群后代”继承了“上一代”留下来的好东西。对于天朝这种奉行人民全体占有的国家(在遗产保护方面,秉持这样理念的国家不在少数),“文化遗产”无疑是比“文化财产”更好的概念。
“文化遗产”作为《世界遗产公约》的核心概念一经提出,就开始一路高歌猛进,不断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虽然在这之前它涉及的几个领域都相对独立地进行着理论研究和实践,但有了“文化遗产”这个大的概念之后,一些之前不被重视、或者保护理念有所不同的领域开始逐渐整合,到现在,已经基本形成了“文化遗产”一统天下的局面。
首先,它一出生,就已经整合了建筑学和考古学两大学科:
《公约》第l条、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
古迹: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古迹/建筑群
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遗址
相比之下,被遗产保护者们奉为圭臬的《威尼斯宪章》(1964)可只是讲了“历史古迹“(historic monument)的哦,包括单个建筑、城镇或乡村环境,以及未在定义中提到但出现在正文中的“历史遗址”(historic sites)和“发掘”(excavations)。这基本上是建筑师和规划师的视角。
好了,我们来罗列一下后来的国际文件(由于小编没有get遗产理论研究技能,可能有大量疏漏和名称误读,欢迎大家指正、补充)
1975年,欧洲建筑遗产大会《阿姆斯特丹宣言》,对建筑遗产的整体性保护——规划、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
1976年,UNESCO《关于历史地段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历史地段与城市发展的整合
1977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马丘比丘宪章》,反思功能主义城市规划思想。其实这并不是以文化遗产保护为中心的一个宪章,只是很大程度上有所反映。
1978年,UNESCO《关于文化财产国际交流的建议》
UNESCO《中期规划1977-1982》认为“文化遗产的概念涵盖的不单单是物质的和有形的遗产……”
1980年,UNESCO《关于保护与保存活动图像的建议》
1982年,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突尼斯示范法)。ICOMOS《佛罗伦萨宪章》,历史园林技能get 。
ICOMOS标志
UNESCO《第二个中期规划1984-1989》第一次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nonphysical cultural heritage)
1987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UNESCO的专业小伙伴,1965年成立)《华盛顿宪章》,历史城镇与城区保护
1989年,UNESCO《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
1990年,ICOMOS《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
1992年,UNESCO世界遗产委员会提出“文化景观”的概念
1992-1993年,联合国文件中的nonphysical cultural heritage 被替换为了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据说,是借用了日本法律文件的“无形文化财”的用语。
1994年,ICOMOS《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反思全球化背景下的“真实性”,强调文化多样性,涵盖古建筑、历史地段、文化景观乃至无形遗产。
1996年,ICOMOS《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宪章》
1999年,UNESCO《海牙公约》第二项议定书,ICOMOS《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关于文化旅游的国际宪章》
2001年,UNESCO《保护水下遗产公约》、《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
2003年,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国际产业遗产保护联合会《关于产业遗产保护的下塔吉尔宪章》(工业遗产)
2005年,UNESCO《保护历史城市景观宣言》,ICOMOS《西安宣言》,古迹、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保护
2008年,ICOMOS《文化线路宪章》、《文化遗产阐释与展示宪章》
粗暴地总结一下,就是除了当代新产生的文化,所有地过去产生的可以称为“文化”的、传下来的好东西,甭管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被纳入到“文化遗产”的概念里去了。所涉及到的专业人才,也从最初的建筑师、考古学家、收藏家,扩展了景观设计师、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工业工程师、手艺人、各种行为艺术家(如说书人、萨满、戏剧表演者)……等等等等
虽然“文化遗产”的正式提出是在《世界遗产公约》中,但两者几乎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可参考以下简图:
简单地说,“文化遗产”加了“世界”两字后,范围就极大地缩小了:世界遗产是一种授权认证体系,只有经过了官方认证体系的文化遗产,才能称之为世界文化遗产。除此以外,世界遗产还包括了“自然遗产”这个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混合遗产”这个词似乎只用语世界遗产领域,但显然,没有经过认证为世界遗产的混合遗产仍然大范围的存在。还有,小编还没弄懂“混合遗产”和“文化景观”的区别,先暂且这么分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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